华曦达“弃A转港”却现众多信披矛盾,曾因未披露关联交易被罚
华曦达撤回北交所IPO申报材料后改道港交所,但港股招股书与A股申报材料、挂牌时披露的公告等存在诸多矛盾。华曦达曾因未披露关联交易收到监管罚单,而供应商披露的信息又牵出公司关联交易疑云。
第一大客户为关联方,曾因未披露关联交易被处罚
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曦达;证券代码:430755.NQ,已摘牌)是面向企业客户的智慧家庭解决方案提供商,收益主要来自销售硬件产品,包括数字视讯设备及网络通信设备,目前正在冲刺港交所IPO。
华曦达曾于2014年5月在新三板挂牌,于2022年7月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辅导协议,并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了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文件。
2023年6月,华曦达完成辅导验收并披露招股书。不过,在完成三轮问询回复后,2024年1月,华曦达向北交所申请撤回申请文件,公司北交所IPO计划搁浅。
2025年5月,华曦达首次向港交所递表,不过,由于公司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公司首次递表失效。12月,华曦达再次向港交所递表,并于2026年1月获得证监会备案。
回顾华曦达前次申报北交所IPO历程,2023年6月,在公司披露招股书前不久,深圳证/监局向华曦达及其实控人李波、董秘李建一、财务总监党慧、副总经理陈京华出具警示函,违规事项与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有关。
具体而言,智慧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媒体)为华曦达2020年至2022年间的客户,并为公司2021年、2022年第一大客户。同时,智慧媒体为华曦达副总经理陈京华弟弟陈明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在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华曦达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23年才补充审议相关交易并披露相关公告。
2023年8月,因华曦达存在上述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对华曦达、李波、李建一、党慧、陈京华通报批评,并对公司时任董秘杨方彦出具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4月,华曦达首次披露公告确认上述关联交易时称,智慧媒体受陈杰实际控制,是公司高管近亲属报告期内曾持股及担任董事的企业。
2023年6月,华曦达发布更正公告,将智慧媒体的实控人更正为陈明和陈杰,并表示智慧媒体是公司高管近亲属与陈杰共同控制的企业。
北交所在审核问询中多次要求华曦达说明与智慧媒体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华曦达表示,智慧媒体作为贸易商,向公司采购包括数字视讯产品和网络通信产品在内的终端产品,并最终销售至欧洲跨国运营商集团Altice。
二轮问询回复显示,截至2023年12月1日,智慧媒体仅有4名人员,包括2名实际控制人以及2名分别负责行政管理、财务工作的人员。
而2020年至2022年,华曦达对智慧媒体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10.27万元、25132.19万元、57486.45万元。港股招股书披露了后续的销售情况,2023年,华曦达对智慧媒体的销售金额为43463.9万元。4名员工支撑起了华曦达上亿元的销售额。
2024年,智慧媒体仍为华曦达第二大客户,销售金额为26807.3万元,同年华曦达开始向Altice直销网络通信产品、光网络终端。2025年上半年,智慧媒体仅贡献收入3878.8万元,退出华曦达前五大客户行列。
披露的信息自相矛盾,供应商意外暴露关联方?
2025年2月,华曦达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3月,公司股票开始在股转公司设立的摘牌证券非公开电子化转让服务专区转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报,2025年6月末,华曦达的员工人数为741人,其中包括供应链人员107人、销售人员84人、技术人员486人。
但港股招股书称,2025年6月末,华曦达员工人数为687人,其中包括供应链106人、销售及营销71人、研发及其他技术人员446人。
此外,华曦达港股招股书与北交所申报材料披露的信息存在诸多矛盾。
例如,港股招股书显示,客户B于1995年成立,为华曦达2022年第三大客户,销售金额为17403.9万元。
北交所招股书显示,德电集团为华曦达2022年第三大客户,销售金额为17403.9万元,但成立时间为1948年。
再如,党慧为华曦达财务总监。港股招股书称,党慧于2004年10月至2016年1月在中兴通讯(000063.SZ)任职,于2016年7月至2020年5月在同洲电子(002052.SZ)任职。
但据华曦达北交所招股书,党慧于2004年至2015年在中兴通讯任职,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在同洲电子任职,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在正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
此外,华曦达港股招股书披露的信息还存在明显错误。
例如,据《专利法》第42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据国家专利局网站,华曦达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支持有线及无线快充功能的智能电视盒”(申请号:202223262773.6)的申请日为2022年12月6日,其有效期应当为2022年12月6日至2032年12月5日,但招股书称为2023年3月3日至2033年3月2日。
除了上述问题外,华曦达招股书与其主要供应商披露的信息也不一致。
例如,港股招股书显示,供应商A为华曦达2022年第一大供应商,当年华曦达对供应商A的采购金额为27257.6万元。供应商A于2014年成立,在深交所上市,2024年末的总资产为28亿元。比对北交所招股书信披可知,供应商A应当是好上好(001298.SZ)。
值得注意的是,好上好在招股书中披露前五大客户时表示,公司前五大客户“华曦达”包括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投)、华曦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曦达)等。其中,香港华曦达为华曦达的子公司。也就是说,好上好的招股书中将华曦达、四川国投合并披露销售金额。
但华曦达曾在北交所招股书中表示,四川国投为公司2020年第一大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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